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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先进典型表彰(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的
(一)为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系统弘扬笃实奉献精神,树立先进典型,让全局干部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构建和谐向上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旨在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在全局系统弘扬正气,树立以爱岗敬业、拼搏进取、克己奉公、锐意创新、与时俱进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促进我局“三个文明”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表彰范围及内容
(三)表彰范围为全局各单位(处室)所有干部职工。
(四)表彰内容为在全局各单位(处室)范围内表现出来的、对各单位(处室)、甚至全局系统干部职工起到积极引导作用的各类先进事例、好人好事、榜样模范和闪光点等。

三、工作要求
(五)各单位(处室)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专人负责收集和上报先进典型事迹的工作制度。
(六)各单位(处室)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被表扬的先进典型,一事一议,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形成一种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七)各单位(处室)上报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应做到及时、准确、详实具体,充分体现先进人物(事件)的特点。上报时须经单位(处室)负责人审定签字。
(八)人数相对较少的单位(处室)每季度上报先进典型事迹原则上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4条;其他单位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条,全年不少于8条。
(九)局机关党委将不定期地到各单位(处室)进行走访,收集了解情况。

四、考核表彰办法
(十)各单位(处室)上报的先进典型人物(事件),经核实无误后,局机关党委将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fgj.gov.cn/)党工团专栏的“表扬表彰”栏内公布或以简报形式公布。
(十一)各单位(处室)要建立先进典型档案管理制度,年终须将本年度受表扬表彰情况列入精神文明目标工作总结。局机关党委将在年底向全局系统通报各单位(处室)本年上报先进典型的总体情况。
(十二)局机关党委将在每年底对本年度受表扬表彰的人物及事例的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做得好的予以肯定,对做得差的督促其进行整改。
(十三)对一年内累计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表扬表彰的纳入年终个人考核先进评比,与年终目标奖挂钩。

五、附 则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处室。
(十五)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局机关党委。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