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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科教兴市”战略,强化青年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并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具有高超岗位技能,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内贸、旅游、邮电、民航、金融、工商、税务、交通、卫生、建筑等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第四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六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考核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有1名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由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或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在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上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现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 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成都市十佳“青年文明号”应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四川省“青年文明号”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由各区、(市)县和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团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荐。
  第十一条 成都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和推荐意见,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定真正符合标准,在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成都市十佳“青年文明号”和成都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尚未启动的行业,可由市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年末择优向团市委申报成都市“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四川省“青年文明号”和成都市十佳“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团市委办理呈报手续,通过市精神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核查验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按市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管理,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并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委办[1994]81号)精神执行。对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的集体,当年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奖金(奖金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团市委、市精神文明办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在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区(市)、县级“青年文明号”,可纳入各地“文明单位”的管理体系,由各地团委、精神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氛围;同时要在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落实激励措施,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七条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对成都市“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市委、市精神文明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条团市委、市精神文明办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成立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在成都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的指导下,在成都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的纽上,负责对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监察委员会在团市委青工部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团市委设立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热线电话(028-6634211),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青年集体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mm,省级为560 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 mm×300mm。
  第二十三条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有关行业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团委定期对全国、省、市“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成都市“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通过各有关行业、区(市)县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团委向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不合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凡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由于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的年龄超过35岁,则自动撤销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牌匾,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将根据该集体的申请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七条凡成都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凡被舆论暴光,群众反应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八条撤销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牌匾,须经成都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委与团市委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交团市委。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对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统一指导,团市委、市精神文明办、市委工交工委、市经委、市粮食局、市电信局、市建工局、市卫生局、市人民银行、市邮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贸易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公用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有关单位将组成成都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其基本职责是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推动整体协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团市委青工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