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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理论

(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予以认真处理;严肃查处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对有意歪曲事实、栽赃诬告他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并为被诬告的党员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查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其他各种行为。
  惩处党内违纪行为。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按照党内违纪案件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检查、审理和给予纪律处分。
  加强党内监督。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下级党组织和所属全体党员、干部。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是否与党中央自觉保持一致;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坚持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始终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等。
  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结合纪律检查工作的特点,重点进行党的作风和党的纪律教育,增强党员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观念,提高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

2、党的纪律的性质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它是工人阶级高度组织性、纪律性和党的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全党必须严格维护和执行。
  党的纪律是“铁”的、自觉的和统一的纪律,其性质集中体现在“四性”上。
  (一)规定的严格性。党的纪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体现。它一经制定,党组织和党员就必须严格地、无条件地遵守。正如陈云所说:“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委之最高责任”。党内无特殊人物,无特殊组织。因此,党的纪律在是非界限的规定上非常明确,非常严密,也非常严格。由于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武器,所以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活动中,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这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原则。
  (二)自身的权威性。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服从性,就是纪律本身所特有的权威属性。我们党的纪律的这种属性也是明显的。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这“四个服从”里,全党服从中央是最重要的。党制定的纪律,实质上就是为了对党组织和党员实行强制和约束,以保证全党行动的统一和富于战斗力。这种强制和约束对于少数觉悟低、纪律性差的党员体现得更加清楚。谁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则要受到党纪处分。
  (三)适用的平等性。由于党的纪律是党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党员言行的准则,是适用于全党的统一的纪律,每一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党员在政治上的履行党员义务、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因此在全党统一的纪律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所有党员无论年龄长短,资历深浅,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存在不受党纪约束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也不允许党内有“刑不上大夫”的现象存在。
  (四)遵守的自觉性。我们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高度自觉性上面的,依靠党员的自觉行动来执行和维护的。这是我们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的最突出、最重要的特性。共产党员之所以能自觉遵守纪律,其原因:(1)全党有共同的组织基础,即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代表充分讨论后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意志。(2)全党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即全体党员有共同的革命理想和坚定信念,是为着实现共产主义这个伟大政治目标自愿结合在一起的。(3)全党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即党的纪律从根本上讲,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之上的。广大党员有着高度的政治觉悟,对革命斗争的客观规律及党的纪律有深刻的认识,因而为实现共同的理想,能够自觉地把遵守党的纪律看成自己应尽的义务。

3、党的纪律的作用
  无产阶级政党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取得了政权以后,还要不要党的严格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可以放松、削弱,还是必须加强?这是党执政后必须解决的新课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共产党执政的经验充分说明,党的纪律不能削弱,必须强化。
  (一)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
   党执政以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许多党员处于各级领导岗位。如何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地位,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这对每个党员都是一种新的严峻考验。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严重问题表明,一些党员在新条件下,经不起考验,有的蜕化,有的走向反面,有的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想方设法为自己谋取私利,有的高高在上,养尊处优,当官作老爷,有的则意志衰退,沉缅酒色。这些人的行径,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一靠富有成效的教育,二靠严格地执行党的纪律。
  (二)党的纪律是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新变化。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的基本原则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必将对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到党内生活。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面前,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消极影响。在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随之渗透进来,理想信念动摇,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滋长了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一些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沉渣泛起,毒害社会。这就告诉我们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和方向,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否则就等于解除无产阶级的武装,削弱党的战斗力。为了保证我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对党员干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纪律;在思想上筑起防线。一旦出现违纪事件,就要及时处理,以儆效尤,防止蔓延。
  (三)党的纪律是抵制和反对西力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锐利思想武器
  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两种思想体系的情况下,敌对势力决不会放弃敌视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谋,总是以使用武力干涉、“和平演变”的两手,以图达到其政治目的。西方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往往是从共产党执政的失误和遇到的暂时困难打开缺口,或利用经济、文化交流的各种渠道,鼓吹和散布资本主义的政治观念、价值观念,煽动反共反社会主义情绪;通过经济“援助”和“制裁”这两手,诱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思想自由化、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盘私有化,动摇社会主义的根基。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图谋已经在东欧、苏联相继得逞,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执政的共产党要经受执政、改革开放与“和平演变”的考验,就必须搞好党的自身建设,加强党的纪律,使全体党员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4、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既坚决又稳妥地进行。

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原则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有如下五个原则:
  (一)正确区分和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
  采取不同方法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是解决党内矛盾的重要一环。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划清矛盾性质。一些党员的错误大多属于认识上的问题和工作中的失误,这就要与严重政治错误、与故意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加以区别,决不能混淆界限。分清界限以后,前者主要靠教育,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主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后者则要在教育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应该采取严厉措施,直至开除党籍。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有时矛盾是很复杂的,一时难以弄清,在这种情况下要严禁先打倒后审查,先定性后罗织材料的作法,严禁用对付敌人的办法对待党员。
  (二)重证据重事实,组织处理要持十分审慎的态度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强调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处理违纪党员的时候,要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原因、给党的事业造成危害的程度、本人过去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所采取的态度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处分党员的程序和规定,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不能轻信口供,不能诱供、逼供,更不能施加体罚或变相体罚。
  对待犯了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同志,一定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决纠正过去出现过的那种不顾事实、混淆是非,乱扣帽子、上下左右株连等“左”的错误作法。有错误一定要揭发批评,不能敷衍塞责、文过饰非。同时对犯错误的同志要作历史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不能只看一时一事的错误而否定一切,也不要对历史上已经作过处理的问题抓住不放。在组织处理时,要慎重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断。特别是涉及党籍或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更要慎之又慎。
  (三)反倾向斗争要从实际出发
  如果党内出现错误倾向,应该有“左”反“左”,有右反右,防止和克服“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左”和右都能葬送社会主义。反倾向斗争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该有领导、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从而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对于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判断要恰如其分,防止无限上纲,要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既不夸大其辞,又不无原则迁就。
  反倾向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能靠急风暴雨式、运动的方式解决党内矛盾。解决党内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经常的工作,不可能靠一段时间的整顿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应加强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在党内经常地进行教育,经常地加强监督,经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地消除腐败分子和妥善地处置不合格分子,经常地发扬正气和抑制歪风。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反倾向斗争。
  (四)不徇私情,秉公执纪
  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担负着党所赋予的重要使命。坚持秉公执纪是做好纪检工作的基本条件。查处案件,处理问题,检查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都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事,经常和是非打交道。所以坚持按党性原则办事的总要求不能改变。要坚持原则,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的思想,无论在哪里工作,也不管对谁,都要坚持党的原则,不讲关系,不讲情面,完全出以公心,秉公执纪。敢于碰硬是坚持原则的最高要求。而敢于碰硬,就要冒风险,这恰恰是做好纪检工作的关键所在。对于原则问题,政治上的大是大非问题,触犯党纪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冲破困难和阻力一查到底。
  (五)认真走群众路线
  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愿望和呼声,掌握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坚决反对那种不负责任,脱离群众的官僚习气和衙门作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多方面听取意见,防止偏听偏信。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党章是我们党的根本法规和行动准则,它集中反映了全党的思想和意志。只有维护党章,遵守党章,党才能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成为领导革命事业的核心力量。在制定了党章以后,重要的任务是切实执行。党章通过之后,首先要求每一个党员,特别是每个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坚决执行。同时,还要使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成为执行党章、维护党章权威的专门机关。不仅要认真监督、检查一般党员遵守执行党章,而且对那些违反党章的行为要认真加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党的纪律。
  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总括而言共有两大方面。其一,检查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党员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现在一些党员和干部不履行党员的义务,不遵守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对此,必须给予教育处理。其二,维护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赋予党员及党组织的权利,检查这些权利是否落实到实处。《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维护党员的这些权力,支持和保护每一个党员能够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这些权力不受任何侵犯。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定地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每个共产党员和所有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对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在现在特别重要,谁要反对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把这一点作为当前的重点。因此,党的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必须把维护政治纪律作为自己第一位的工作,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特别重视查处破坏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使全体党员和党组织都能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不移、百折不挠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当然,我们在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的过程中,要把那些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与存在思想认识问题的同志严格区别开来。不要随便扣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帽子,决不要把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说成是反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此,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在检查情况的时候,要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要求有更高的思想水平和党性觉悟。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这是纪律检查工作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是单纯处理违法和违反政纪的案件,而是要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这个指导方针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在长期艰苦的革命斗争环境中,我们党形成了一整套优良的传统和作风,也正是坚持和发扬了好的传统作风我们才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但是,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权力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党内各种不良倾向有所发展,党内的政治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更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大力整顿党风党纪,通过整党,查处各种违纪案件,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有了很大恢复和发扬。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搞活条件,一些党员在资产阶级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下,出现腐败现象,党风的好坏决定人心的向背,而人心的向背又决定着党的命运。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协助党委整顿好党风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来抓。
  纪检部门协助党委搞好党风的主要工作是:(1)要对党风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新的历史时期党风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向党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顿措施,之持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事物和行为,纠正和克服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错误的思想和行为。(2)要配合党的宣传、组织等部门,向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整顿党的各级组织,清除各种腐败变质分子。(3)要经常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章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党风党纪的检查。(4)要把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同整顿党风结合起来。(5)对违犯党纪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持原则,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做到是非分明,赏罚严明,发扬正气,打击邪气。(6)纪律检查、案件审理、来信来访等工作,都要围绕严肃党纪、搞好党风这个中心来进行。

7、党的纪律内容
  党的纪律随着党的事业的胜利与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随之变化。在取得政权以前,我们党的纪律,主要是组织纪律、军事纪律、群众纪律和保密纪律等。我们党执政以后,随着党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变化,纪律的内容也随之扩展。当前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等。

8 、组织纪律
  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从党的历史上看,每当党的中心任务、活动方式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党的组织纪律是全党在行动上高度一致,顺利实现历史转变的重要保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前夕的重大历史转折关头,党中央突出抓了党的组织纪律,有力地保证了党顺利实现由各根据地被分割、独立作战的状况到领导全国政权的伟大历史转变。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对于我们党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加强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甚至为了整体利益不惜牺牲局部利益,保持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把党中央的决心变成全党的自觉行动,而决不能对中央的决定和国家的政令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就执行,不合意就变相抵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

1、举报制度
  举报手段的法律化,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重要制度,发展中国民主法制的重要方面。把群众举报作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深入进行反对腐败的思想教育,也有利于在法制范围内,掀起反腐败的强大气势。群众举报不仅具有动员和依靠群众的性质,也有规范和制约群众言行的功效,它所具有的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特点,最能满足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依据举报内容及性质不同,分别交由相应的专门机关查处,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由非专门机关说了算。举报只限于对违背法律(或党纪、政纪)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实事求是的检举揭发,经过核查,确有其事的才能查处。

2、株连
  指因一个人犯错误或犯罪而牵连对其错误、罪行不承担责任的人。株连在封建社会的办案过程中,是普遍而合法的行为,以至造成大量冤案。“文化大革命”中的株连无辜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强调,必须把不许株连无辜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谁犯错误、谁犯罪,谁负责,不得上挂他的领导,下连他的部属,不能株连其无辜的家属和亲友。对犯错误或犯罪者的家属和亲友,不得冷淡、歧视,在政治上、经济上应与其他同志一视同仁。如果案件确实与他的上下级和家属亲友有牵连,应按规定进行查处,这不是株连,而是严明法纪。犯错误或犯罪者的家属亲友和其他知情人,虽然与案件无牵连,但也有责任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查清问题。知情不举或有意袒护都是错误的,情节严重的应受到追究。

3、挟嫌报复
  指因个人成见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党内,通常指党员、干部因怀着怨恨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特别是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打击陷害的行为。这是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严重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受党纪国法的追究。

4、匿名检举
  不用名或不用真名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党员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地检举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的问题,均属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的光明正大行为,应当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不要采用匿名的做法,以免给调查核实工作造成困难。但是,由于某些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或由于检举者害怕打击报复,在检举揭发时采取匿名的方式,也是允许的。对于匿名检举应同署名检举一样认真对待。只要检举揭发有根据,就要认真查处,不能把匿名检举看成是违反组织原则,搞阴谋活动。处理这类信件,也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如果发现有人采取核对笔迹或其他方式追查检举人,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时,要追究责任。出于个人目的,采取匿名检举形式,诬陷他人的,经调查清楚,按诬告陷害对待,严肃处理。

5、错告
  亦称误告。指检举虽然基本失实,但没有蓄意陷害他人动机的控告。对于错告、误告者,党组织应向他们说明真相,让他们自己吸取教训,一般不追究责任。个别人不听劝告,把怀疑和道听途说的材料当作事实,不断上告,则应批评制上。

6、诬告
  凡是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或者为了干扰破坏党的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蓄意诬陷他人的行为,都属于诬告。如果由于了解情况有局限性,或者是由于缺乏调查研究,轻信了道听途说的反映而造成揭发、检举部分失实或全部失实的,不属于诬告。在诬告和检举失实暂时难以分清的时候,应该充分走群众路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鉴别,划清界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诬告是属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后果,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而检举失实是出于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的目的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问题,它不同于诬诰,但处理时应向检举者说明情况,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7、党内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这是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提出的解决党内问题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对待党内持不同意见或敢于坚持真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禁止用“穿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党”、“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任意整人,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迫害;对待党内犯错误的同志,不能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申辩、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方式,更不能搞所谓揪斗、人身侮辱、人身迫害、诱供逼供等,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对党员包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采取的政治上迫害、精神上折磨、肉体上摧残等法西斯手段,更要绝对禁止。党章所以严格规定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是因为:(1)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有权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发表不同意见,用非法的手段对待持不同意见的党员,是对党员权利的侵犯,不仅会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还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的民主秩序。(2)解决党内是非问题,要有利于党的团结,如果在党内不禁止这些非法手段,任其蔓延,就会把我们党斗乱,破坏党的团结,削弱党的战斗力。(3)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只能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采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和风细雨,以理服人;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帮助、教育犯错误的同志,而且会颠倒敌我,混淆是非,伤害同志,破坏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4)严格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理党员违犯党纪国法的问题,这是做到不枉不纵的根本保证。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对待党员,那不仅违反了党规党法,践踏了国家的法律,而且势必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

8、党规党法
  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章程、制度、条例、规定等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16页)党规党法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党中央,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并根据党内实际状况和斗争需要制定的。党规党法是全党行动一致的规范,谁违反了党规党法,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全党必须树立党规党法的观念,遵章守纪,按照党规党法办事。执政党更要重视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得到保障。

9、惩办主义
  “左”倾机会主义组织路线的一种表现。实行惩办主义的人滥用组织手段对同志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简单地用组织处分去代替党内教育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处分面唯恐其不宽,处分唯恐其不重。压制党内对于问题的正常讨论与辩论。惩办主义不能正确解决党内矛盾,而只能损害同志,削弱革命力量,破坏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内团结,对党的建设造成严重的损失。1931年-1935年,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内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都曾在党内实行惩办主义,伤害了一大批好同志。

10、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员受错误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违反党规党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的行为。一般来说,下列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1)破坏党的团结统一;(2)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3)公开地或秘密地向党外发表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基本政治立场的言论;(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进行派别活动和阴谋活动,在党外参加或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5)泄露党和国家机密;(6)蓄意破坏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7)严重渎职,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8)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损害国家尊严和丧失人格;(9)向党隐瞒自己的或包庇别人的严重错误和其他严重问题;(10)进行诬陷、威胁他人的活动;(11)压制党员和群众的批评、揭发和申诉,实行打击报复;(12)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党员如果犯有以上一种或几种错误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

11、改组或解散党组织
  是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一种处理办法。党组织本身违犯了党的纪律,一般能够在上级党委的领导和本组织广大党员的努力下,自己纠正错误。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党组织受到资本主义思想或封建主义遗毒的严重腐蚀,或被混进党组织的坏人所把持,已经腐化变质,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不能自己纠正错误,只能依靠上级党组织的直接干预。十五大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整顿党的组织,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必要措施。

12、恢复党员权利
  指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经党组织批准,又有了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恢复党员权利,应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恢复党员权利不是取消处分,因此,在支部大会决议的文字表述上应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的字样。

13、改变处分
  指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在纠正时,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适当的处分。改变对党员的处分,需由原决定和批准这一处分的组织办理;如果原决定和批准这一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批准留党察看之日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批准开除党籍之日算起。如果原开除党籍处分执行的时间已经超过留党察看时间,可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4、取消处分
  是指宣布已作出的党纪处分失去效力。党员犯错误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只要处分是正确的,不论党员是否改正错误,都不存在取消原来处分的问题。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但这并不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历史事实,也不能构成取消原有处分的理由。党章规定的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比较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所说的“取消”是指取消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如果经复查证明,原来的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就应取消原有的处分。取消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如果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因此,取消处分都是指取消错误的处分。

15、有错必纠
  执行党的纪律的一条重要原则。执行党的纪律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党员的民主权利和政治生命,而且关系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犯错误的党员处理正确,能够帮助他改正错误并教育广大党员;错误的处理则会给党造成损失。为使党的纪律处分作到不枉不纵,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须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具体要求是:一旦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误,应立即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凡属冤假错案,要彻底平反;凡属处理依据与事实根本不符的,要撤销处分;凡属定性不准、处分失当的,应当予以修正。

16、处分时间的计算
  给犯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方能生效。因此,计算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17、对受刑事处罚的党员的党籍处理
  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但遇下述情况,可以变通处理:按照1954年6月《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共产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反革命罪犯不在此列。因某些过失犯罪或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可给以其他党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组织生活。

18、对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理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公布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所谓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应受党纪处分的,都适用于该规定。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的处理原则是:(1)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2)对造成巨大损失负有各种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即按照对造成重大损失负各种领导责任者应受的党纪处分,加一档处分。(3)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该规定条文给予党纪处分。(4)对于那些不构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5)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官僚主义问题处理。(6)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若无党内职务,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7)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对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中,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决定施工、投产,或盲目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或不适用的设备、技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1)由于管理混乱,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2)对下属企业产销假冒产品、伪劣药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3)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4)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1)盲目进货,或不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购进不合格商品,致使商品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2)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贷款而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3)发现购进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造成重大损失的;(4)对购进的设备,长期积压,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5)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造成重大损失的。
  党员领导干部在物资储藏、运输过程中,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霉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1)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3)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署,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党员领导干部,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该规定所指的重大损失或巨大损失的标准是:(1)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2)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19、对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的党员的党纪处理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8月公布的《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纪律。一切严重违犯纪律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在涉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在国外、境外期间,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通讯中,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丢失秘密、机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的;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擅自临时或短期出国、出境的;在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擅自提前出国、出境、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者;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行动失控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犯规定,擅自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在国外、境外期间,多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在涉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泄露绝密级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绝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为了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国外、境外淫秽下流场所寻欢作乐或与外国人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参与赌博活动的;携带(包括托他人携带)淫秽影视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入境,以及进行复制、传播的。在涉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触犯我国刑律被依法判刑的(若属于过失犯罪,判刑较轻,平时表现较好的,可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为外国情报机关或敌特机关服务的;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叛逃的;参加敌视我国的反动组织的;对外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的。在涉外活动中,有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等行为的;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行贿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按《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从重处理。犯有上述种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即在应受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或按受最高处分处理。

20、直接处分党员
   按照党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有权不经过党的基层组织,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维护党的纪律的必要措施。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3)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可不必经过他们所在支部大会讨论,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