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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理论

五、干部工作

1、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
  在干部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从根本上说,实行群众路线是由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实行群众路线,有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有助于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约束和监督;有助于克服干部工作中的手工业方式和神秘化做法;有助于克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干部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要注意做到:(1)经常不断地向党内外广大群众宣传党在新时期的干部政策,帮助群众正确掌握新时期的用人标准,鼓励群众荐贤举能、推荐干部、评议干部的积极性。(2)选拔干部,实行群众推荐和领导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正确的坚决采纳。(3)认真搞好民主选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选择干部的民主权利。凡属应该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期举行选举。(4)建立和健全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制度。(5)干部的任免、升降、奖惩,应在群众评议或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了解,由各级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说了算。(6)对于群众揭露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给以支持、鼓励和保护,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

2、国家干部
  党务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以外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干部的工作性质和基本职能,国家干部大体可以分为六种类型:(1)行政干部。指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协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从事工作的干部;(2)党务干部。指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从事工作的干部;(3)军队干部,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担任排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4)人民团体干部。指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种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群众团体或民间团体中从事工作的干部;(5)专业技术干部。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卫生、文化、教育、艺术、新闻、出版、翻译、会计、统计、图书档案管理等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6)业务行政管理干部。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专职从事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和人事工作的干部。

1、干部任用
  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的程序,选拔优秀党员担任党内的各种职务。干部任用的形式有选任、委任、考任和聘任。选任是干部任用的一种形式,即根据党章或有关规定,通过由下而上的酝酿、推荐(包括自荐),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产生候选人,然后提交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产生党的干部又可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直接选举是指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间接选举是由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干部的罢免权限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的罢免,须经各该级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的罢免,须经该大会过半数的党员通过,罢免干部的决议,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委任(亦称任命)是上级组织依据党章和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任命下级负责干部的一种干部任用形式。在委任干部过程中,一般实行党委集体讨论确定,由党委组织部门任命。所任用干部职务的罢免,应由任命其职务的那一级组织决定。考任是由专门机构根据一定标准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干部的一种干部任用形式。考任制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以此来保证干部队伍的素质。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某人担任某种职务的一种干部任用形式。招聘时应对被招聘的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和业务考核,按照正常的录用、调动干部手续,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目前选任和委任是我们党任用干部比较普遍采用的形式。有些地区和部门也采用了考任和聘任的形式。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将进一步扩大选任、考任、聘任的范围,逐步缩小委任的范围,以消除干部人事制度上长期存在的“铁饭碗”、“大锅饭”、终身制以及人身依附所造成的只对上级负责,而置群众呼声于不顾等弊端。

2、干部待遇
  指干部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地位和各种生活保障等。干部待遇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建立和健全干部待遇制度的原则是:(1)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2)保证干部工作需要,体现各级干部待遇之间的合理差别;(3)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4)有利于促进干部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青年干部的成长。干部待遇,按性质可分为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干部的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党的文件和内部资料,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的文件以及发放的内部资料,各级党组织要按文件和内部资料规定的阅读范围,及时地向广大干部进行传达和组织有关干部阅读。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工资、住房、看病、用车、生活品供应和其他生活福利等。如在工资方面,解放初期,实行的是供给制和包干制(见供给制和包干制),1955年改为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国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含技术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在住房等其他生活福利方面,不同级别的干部可按规定享受不同的待遇。当干部职务调整时,干部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也必须作相应的变动,在哪一级任职就享受哪一级待遇,这是干部管理上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干部制度上的一项改革。

3、领导干部任期制
  指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限的制度。邓小平指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实行任期制是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重要措施。十五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的来说,我国领导干部的任期制还很不健全,应遵循干部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建立干部的任期制,以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4、干部岗位责任制
  是一种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的干部工作责任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就是对在一定工作岗位上的干部,明确规定其工作范围、应履行的职责、可行使的权力以及完成任务的标准。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是做好干部考核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的重要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原则是:(1)职、责、权统一,保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责任落实到人,特别要正确处理领导者和经办人员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数人从事一项工作的责任关系;(3)注意精简和效能,争取用最少量的人员,达到高质量的工作成效,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不能因人设事,以人定岗;(4)实行工作标准化,对每项工作都应定出质量标准。

5、奖惩制
  指奖励和惩戒干部的制度。建立干部奖惩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发挥干部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干部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根据国务院《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条件是:(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2)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3)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斗争,有显著功绩的;(6)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于处分:(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7)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8)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9)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10)泄露国家机密的;(11)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12)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6、干部审查制度
  指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历史情况并如实作出结论的制度。审查干部的目的是全面地了解干部,弄清每个干部的政治情况和思想品质;把混入党内和干部队伍中危害党的分子清理出去,并防止这种人混进来,以保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的纯洁;多方面地了解和熟悉干部的思想品质、工作才能,把那些经过审查、政治历史清楚、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培养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干部审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1)审查混入干部队伍中的敌对分子和各种坏分子;(2)审查对改革开放持否定态度,犯有极“左”错误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人;(3)审查对社会主义持怀疑态度,具有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政治上不可靠的干部。(4)弄清干部的历史情况,解决干部的党籍党龄,确定和更正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问题;(5)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

7、干部罢免制
  对选举产生的干部中,确实不胜任现职,或者犯了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但又没有达到给予撤职处分程度的,经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解除其职务的制度。实行罢免制度,是改革干部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对干部监督的一项措施。罢免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须经同级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代表大会产生的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在通过罢免决议前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听取被罢免者的申诉和意见,审慎的作出决定,罢免决议作出后,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执行。

8、民意测验
  了解公众对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态度和意见的一种方式。一般由调查者提出一些题目,让被调查者回答,通过对答案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了解群众的意愿或主要倾向。在干部制度改革中,党强调干部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民意测验已成为考察了解和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和人民群众监督干部和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应提拔。


9、
1、老干部工作
  对所有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干部的工作,或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离休以后的安置服务工作。通常所说的老干部工作,即离退休干部工作。1978年6月,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病干部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全面地就离休、退休干部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陆续下发了有关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并多次召开老干部工作座谈会。做好老干部工作,对于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2、离休
  指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建立干部离休制,是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妥善解决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大措施。《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国务院规定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的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老干部离休,不必由本人申请,凡是到了规定年龄,就应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身体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根据1982年2月20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决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即老干部离休后,在看文件、听报告、出席会议、参加政治活动等方面,同他们在职时待遇基本相同;在工资、住房、看病、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除享受原有的合理待遇外,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退休
  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时,由于其工作能力难以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可以依照政府法令和有关规定,离开工作岗位,按一定标准领取退休金。按照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不必本人申请,凡是到了规定的年龄,就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干部退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实行退休制,表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照顾,也有利于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

4、工龄
  职工工作的年限。职工在各单位工作合计的年限称一般工龄,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称连续工龄。因组织调动在两个以上的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也称连续工龄。干部从其被组织批准参加革命时开始计算工龄,对干部来说工龄亦称参加革命时间。对干部参加革命时间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5、以工代干
  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六十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也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198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

6、能上能下,能官能民
  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实现各级干部职务的提拔、调整、降职、解职录用、辞退的正常化。长时期来,在干部队伍中存在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的问题,造成干部队伍老化,大批人才的成长受到压抑,机构臃肿、副职增多,工作效率降低,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助长了官僚主义。党中央曾在党内外反复宣传干部要能上能下,能官能民。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干部制度的不完备,这个问题没有能够解决。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党中央提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并开始在干部工作中采取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干部考核制、健全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要求。

7、求全责备
  指对人对事,要求十全十美,完好无缺。干部工作中的求全责备,就是考察和评价干部时,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苛刻的要求,抓住小的缺点,以偏概全。实际上,“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一个干部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考察和任用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贵在知人之长,用人之长。求全责备,就不能发现人才,只会压抑人才的成长。

8、论资排辈
  指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片面强调干部资历,忽视和压制资历较浅的优秀人才的一种陈腐观念。干部的资历,是干部革命历史的记录。干部资历的深浅,一般可以反映他们工作经验的积累程度,在选拔干部时适当考虑资历是必要的。但是,资历和德才不能划等号。在选拔干部时,片面强调资历的重要性,把干部的资格和辈份作为主要依据,看资历求平衡,按辈份排次序,不许突破,不肯拔尖,就会影响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执行,压抑年轻干部的成长,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9、因人设事
  指单纯从安排干部出发而设置不必要的机构、职位和工作。因人设事,妨碍正确用人,助长官僚主义。古今中外凡是讲求励精图治的人,都反对这种错误的用人之道。

10、台阶论
  指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1975年,邓小平严厉批评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用“坐火箭、坐直升飞机”的办法提拔干部的错误做法,指出,让干部一个台阶一个台阶上是培养干部的好方法,是对干部的真正爱护。干部顺着台阶上,是指干部要有深入群众、熟悉专业、积累经验和经受考验锻炼的过程。但不能老守着关于台阶的旧观念,而要创造一些适合新形势新任务的台阶,大胆破格提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1986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凡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经过一段实践锻炼,取得领导经验,并有显著成绩。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必须是特别优秀、工作又特别需要的。

11、退职
  指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够退休条件的国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解放后,国家为妥善安排照顾老弱病残人员,保持干部队伍的精干,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除实行离休退休制度外,还先后颁布了关于干部退职的有关规定。干部退职后的待遇,主要享受国家发给的退职金(亦称退职生活补助粮、退职补助费、非因公残废救济费、救济费、退职生活费),分为一次性发给和按月发给两种。

12、离职
  离开工作岗位,不履行职务职责。有离职学习,离职休养等。不遵守组织纪律,不服从分配调动,拒不上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干部,可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不保留干籍,不能享受退休干部或退职干部待遇。

13、辞职
  干部自动请求解除自己所担负的职务。分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类。干部辞职,先由本人提出辞呈,说明辞职理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选举产生的职务,在审查批准前必须经过原选举机关或其执行机关讨论通过。辞去公职者,须办理退职手续,不再保留干籍。


14、兼职
  一个同时担任两项以上的职务,其中一项称本职,其他各项称兼职。领导干部兼任与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职务,有利于协调相关工作的关系或加强某一方面的工作。专业技术干部兼任与其专业相近的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掘人才潜力。但是如果兼职过多,既容易造成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又容易造成挂名不尽责,滋生官僚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对兼职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定:要求严格限制干部兼职的职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一般不由一人兼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如必须兼职,所担负的实际工作职务不得超过两职,且对所兼的工作必须真正负起责任。

15、落实干部政策
  泛指纠正偏差,排除障碍,使干部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是干部工作的经常任务之一。特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按照党的政策,实事求是的平反纠正,是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决策。经过多年努力,对这些干部已做到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它有力地促进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恢复和发扬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对于确保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实现四个现代化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起了重大作用。

16、干部档案
  关于干部个人人事情况的文书材料。它系统地记载干部的政治历史、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档案内容有:干部的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材料、政治历史结论、入党入团材料、奖惩材料、晋级和任免表以及其他参考材料。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统一规定整理,做到鉴别恰当,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印章签字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或未经查对核实的材料,不得归入干部档案,已归入档案者,应经干部管理部门核准后,从档案中抽出。干部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必须严密保管,严防损、毁、失、漏,保证绝对安全。严禁任何人私自搜集、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及利用这些材料整人,违者要绳之以党纪和法纪。查阅干部档案,需经查阅单位申报。档案主管单位批准后,到档案保管单位查阅。查阅档案必须切实遵守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干部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档案主管部门慎重审查批准,并履行严格的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务需按期收回,任何干部不得查阅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的档案。干部档案应随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转递干部档案需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机密件交机要交通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干部主管部门提供档案情况,以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发现、培养和合理使用人才的作用。

17、干部统计
  对与干部工作有关的数字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是干部管理的一项经常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把统计理论和统计方法应用于干部工作实践,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统计资料,反映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和干部工作的概况,为各级党委研究干部问题,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为干部结构的改革。提供数字依据。干部统计的范围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办事机构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不包括军队及其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统计对象是: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由国家行政、事业、企业费供给并已取得干部职称的国家干部,即相当办事员以上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干部统计的方式,主要有年度的干部定期统计、一次性的专题统计和若干地区或单位的典型统计等。

18、干部预测
  根据干部工作的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对干部工作的发展趋势、进程及其结果作出估计和判断。它是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干部预测主要是探求社会在提供人才和需求人才两方面的趋势。在供的方面,要着重对人才资源、服务年限、教育发展等方面作出预测。在求的方面,要着重对干部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作出预测。干部预测的方法有人才需求法、社会目标法、行政普测法、历史分析法、国际比较法等。

19、干部规划
  培养使用干部的全面而长期的发展计划。它是实现干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干部规划包括干部编制的总体设想、干部结构的总体设想、人才开发的总体设想等。认真做好干部预测,是正确制定干部规划的前提。


20、机构编制
  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编制工作既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组织形式必须与政治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编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总目标。随着党的任务的变化,及时地、合理地调整机构、增减人员,实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有效地调整工作关系,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党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