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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价费〔2007〕258 号
各区 ( 市 ) 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 办 ),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 的比例 , 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规定,现将我市新建住宅物业计算保修金建筑安装造价指导标准,公布如下: 一、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交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 , 其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县、都江堰等区 ( 市 ) 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300 元计算;位于崇州、新津、金堂、大邑、邛崃、彭州、蒲江等 ( 市 ) 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计算。 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保修金按以上标准计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高于本指导价的 , 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保修金交存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低于本指导价的,按本指导价标准计算保修金交存额。 三、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保修金存储期满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提交日期:2007-12-2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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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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