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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 |
政策依据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
| 需提供材料 |
"①列支范围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证明材料或业主大会决定
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工程合同)
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系统打印,签字、盖章)
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情况说明
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⑦《房屋紧急维修备案表》(属紧急维修) |
| 服务程序 |
①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工程信息。
②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③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备案手续到市监管办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手续。
④市监管办核实备案手续无误后,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出具使用通知。
⑤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凭使用通知到市监管办财务部开具转帐支票。 |
前置条件 |
无 |
服务时间 |
星期一-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
星期六:09:00-12:06 |
服务地点 |
政府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46-58号窗口 |
承办部门 |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86279908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表格下载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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