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办事指南      

存量房地产抵押登记

服务对象

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
政策依据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需提供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表;3)主合同及抵押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接件受理(1-9号窗口) →实地勘察→符合受理条件的领取受理通知单(1-9号窗口)→交费(1号窗口)→领取他项权证(10-15号窗口)
前置条件
申请估价机构资质需先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房产政务中心二楼1—9号抵押窗口
联系电话
028-86280443
收费依据
依据成价费(2004)214号
收费标准
按抵押价值的1.3‰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