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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部分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需提供材料
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抵押双方部分注销情况说明;标明注销部分的平面图;部分注销房号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抵押发证窗口收件、审核→抵押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前置条件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9-15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抵押管理科等
联系电话
86280036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1、单位经办人应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
2、办理私有房屋抵押登记应由产权人和房产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登记应由夫妻双方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