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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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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
| 需提供材料 |
抵押变更申请表; 产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书;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的情况说明;变更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服务程序 |
申请人提交资料→二楼抵押登记发证窗口收件、审核→一楼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出票→一楼收费窗口收费→二楼抵押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
前置条件 |
因企业改制变更的,需先进行纳税申报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
服务地点 |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9-15号窗口) |
承办部门 |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抵押管理科等 |
联系电话 |
86280036 |
收费依据 |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 |
注意事项 |
抵押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抵押权人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到场办理;抵押权人为银行或信用社的,银行或信用社工作人员凭介绍信及工作证到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