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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单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需提供材料
书面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批文(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单位提交职代会决议、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窗口收件→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出票→收费窗口收费→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前置条件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10-12号窗口或15-18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科、公产管理科、登记发证科等
联系电话
86279185、86280012
收费依据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共有权证书证费(如需领取共有权证,书证费为10元/本)。
注意事项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件章)、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