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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09年11月5日 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成房发〔2009〕17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
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拆迁监理的拆迁工程,包括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业主自行拆迁项目或委托拆迁项目及其它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程。
    二、监理机构
    拆迁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推荐机构》证书;具备一定数量的拆迁项目经理、取得《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估价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监理委托
    拆迁监理由项目业主委托实施。项目业主在拆迁项目启动前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拆迁监理机构,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范本由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
    四、监理职责
    拆迁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合同》,对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理,包括核实调查摸底资料、论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助确定拆迁单位、现场核实被拆迁房屋、监督拆迁工程成本和工期、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的使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委托拆迁合同的内容审查和监督履行、拆迁现场秩序监督、配合处理项目完工后的遗留问题、受委托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等。
    五、监管机制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监理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房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具体做好本辖区内拆迁监理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应当对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推荐机构》证书的拆迁监理机构实行名册管理,建立拆迁监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
    六、执业考核
    (一)考核规则。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会同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对拆迁监理机构进行年度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拆迁监理机构出现故意串通、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失误,导致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不良后果的,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采用行业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市场经营活动中优先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给予激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可责令其整改或收回《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推荐机构》证书。
    七、相关规定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拆迁监理,是指拆迁监理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根据相关法规政策、项目批准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实施的第三方专业化监督服务。
    (二)项目业主应当为拆迁监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拆迁单位应当接受拆迁监理机构的监督,共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监理机构应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接受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的监管,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拆迁补偿安置代办业务。
    (三)拆迁监理机构可根据拆迁工程难易程度,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总额的0.1%~0.5%收取监理服务费用,具体金额由项目业主和拆迁监理机构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四)拆迁监理机构因故意串通、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项目业主或拆迁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解释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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