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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物管[2004]3号)
日期: 2004年3月17日 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房物管[2004]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3月8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办法》,依法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与管理,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是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贯彻《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办法》是我市物业管理业的一部地方规章,它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制度,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对象、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缴存时限、归属与使用方向、管理帐户的设立、监管体系、计息与查询、使用原则、使用条件、使用程序及其列支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颁布施行,将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对于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办法》,通过短期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要通过培训,让相关单位和组织了解专项维修资金操作系统,增强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与管理的协调性。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等认识了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增强主动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识,重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同时,也要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二、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按市与各区、县(市)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含催缴、归集)、使用的监督工作。二是下大力气做好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工作,以物业管理区域或物业项目为单位,使相关组织或个人将这部分资金统一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在当地的经办行中。三是对于《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认真指导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由业主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四是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发现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要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坚决查处,追缴挪用资金,并及时上报我局和当地政府。五是按《办法》规定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备案工作,依法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六是要引导业主建立健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业主自治自律体系,充分发挥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作用。
   三、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职责,转变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发挥指导、监管作用。一是要进一步简化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了解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新措施,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实现统一管理,规范使用,维护好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还赋于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从依法行政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和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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